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小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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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小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小字第787號原告紘宇多媒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龍 訴訟代理人 廖年泉 被告 彭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