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03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士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昱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年10月21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2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