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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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徵收補償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39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堯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善繼間 因104年度訴字第1339號返還土地徵收補償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34,7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8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