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522號上訴人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耀龍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士祺 扶助律師被告 湯定宇 選任辯護人 潘明彥 扶助律師
魏雯祈 扶助律師被告 李曉民 選任辯護人 劉育志 律師
湯偉扶助律師被告 李璿豪 (原名為 李曜丞 )選任辯護人 陳佑仲 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當事人欄,被告湯定宇選任辯護人部分,應增列魏雯祈扶助律師;被告李曉民選任辯護人部分,應增列劉育志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當事人欄,被告湯定宇選任辯護人,漏列魏雯祈扶助律師;被告李曉民選任辯護人,漏列劉育志律師。應予補列。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晴棠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