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4號抗告人淳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正陽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錦億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1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翁昭蓉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董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