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宇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2年3月27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第十二行所載「 賴震謙 」,應更正為「鄭宇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第十二行誤將「鄭宇峯」記載為「賴震謙」,係屬姓名誤寫之顯然錯誤,惟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及規定,本院乃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潘進柳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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