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75號原告台竟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慶文 被告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君傑 原告與被告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89,4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1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