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86號原告陳副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 律師被告 陳流
陳錫訓 陳錫洲 陳錫冬 陳正隆 張甚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應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編號C部分,面積529平分公尺」記載,應更正為「編號C部分,面積529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