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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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308號聲請人鈦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福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庚福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柯建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若是部分請求,請敘明各本票請求金
額為何(台端請求事項請求金額為164,000元,原因事實記載相對人僅清償一部,僅就餘款63,760元聲請,請確認請求金額為何)。
㈡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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