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元誠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1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張元誠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犯行部分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元誠涉犯肇事逃逸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日以106年度交訴字第63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告訴人 廖程添仁 、 吳玉后 於本院宣判前具狀撤回業務過失傷害告訴,故就被告所涉業務過失傷害犯行部分,有不得為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應撤銷該部分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郭德進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