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智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智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國華被告林士儀被告江崇文被告陳炳麟被告 陳鑫傑 選任辯護人 張竫楡 律師選任辯護人 曾信嘉 律師被告 蔣志陽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 律師被告 洪天志 前列楊國華、林士儀、江崇文、陳炳麟、洪天志共同選任辯護人 蕭慶鈴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續字第352號、103年度偵字第28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江宗祐法官黃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