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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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6號原告 林茗弘
林永豪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有詳 被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訴訟代理人 劉育儒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