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再字第1號聲請人丙○○
乙○○甲○○聲請人與苗栗縣政府(社會課)等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再審,經核訴訟標的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7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507條之規定,認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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