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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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843號被告甲○○
二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7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4月2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7月2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7月2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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