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015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洪俊誠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泰濃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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