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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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621號上訴人豪強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2,418元,應徵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