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嘉交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42號原告乙○○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民國93年度嘉交簡字第51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瓊雯
法官康存真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