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25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興源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俐伶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判決並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