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11號聲請人 張春景 相對人 張萬 終利害關係人 張萬薦
張萬為 張崎 張引 張選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張萬終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張萬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張萬終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定有明文。次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失蹤人即相對人張萬終(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鎮○○路○○○○號)於98年8月25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前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05年10月21日以105年度亡字第11號民事裁定准以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105年10月28日刊登太平洋日報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該裁定及報紙各1件在卷可稽;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亦據聲請人到庭 陳明 在卷。再者,相對人於98年8月25日失蹤後,經相對人之兄張崎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過溪派出所報案請求協尋,惟迄今仍未尋獲一節,此有該分局105年9月22日投竹警偵字第1050012538號函及所附調查筆錄1件附卷可佐。且經證人張崎到庭證稱:7年前8月哥哥從鄉下打電話給伊,告訴伊相對人從中午出去到下午6點都沒有回來,叫伊去車站找看看,伊就去車站附近找,都沒看到相對人,後來伊也會去鄉下幫忙找,全村的人都幫忙找尋,還是找不到;後來是伊去竹山分局過溪派出所報警;伊等找了差不多半年,到處都去找,還是找不到,伊還有放照片出去,在電視上打廣告,都沒有相對人的消息等語。再者,相對人無入出境情事、無勞保資料、未曾參加全民健保、無在監在押紀錄等情,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件在卷為憑。綜上,相對人自98年8月25日失蹤迄今已逾7年,而聲請人係相對人之姪子,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為死亡之宣告,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本件相對人張萬終係於98年8月25日失蹤,計至105年8月25為止,已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依法准予宣告相對人張萬終死亡。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吳昆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書記官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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