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72號上訴人 許慶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明玉周永健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萬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書記官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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