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954號聲請人 余致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杏慈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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