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578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 好克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培德 間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提出相當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避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葉培德請求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並未提出本件債權讓與之事實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明文件,且並無釋明計算利息之本金依據為何?經本院於103年11月18日、103年12月10日通知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通知並於103年11月20日、103年12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