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8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娟娟 被上訴人即原告 魯秀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58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761,0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但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應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