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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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陳正崑
陳正雄 陳 沈阿汾 陳政義 陳 姜金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
一、上再審原告聲請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本件為再審之訴,且因財產權而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60,300,000元(按起訴狀附表一編號1至7之債權金額合計,其中編號3之債權金額為5,800,000元,再審原告誤載為580,000元),是依上述規定計算,本件應徵收裁判費542,640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之裁判費1,000元,應再補繳541,6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