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356號
上 訴 人 葉智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致諭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本院100年度重小字第356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