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保險小字第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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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彰保險小字第1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陳國益
被   告  陳東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2,787元,及自民國100年4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634元,餘新台幣366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12月2日8時4分許駕駛車號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彰化縣○○鎮○○里○○路135之2號
前,因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撞原告承保、被保險人允暢五金
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由訴外人 郭發桂 所駕駛之車號0000
-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汽車),致系爭汽車毀損而
支出修理費用新台幣(下同)35,926元(包括工資14,192元
、零件15,524元、塗裝6,210元),已由原告給付被保險人
。爰依民法第184條、保險法第53條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上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5
,9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方沒有通知被告看汽車就自行修理,被告認為
修理費用太高。且對方對車禍的發生也有責任,濱海路寬40
米,大家都開外線,系爭汽車在被告駕駛汽車前面,因前方
有狀況,對方第一次有煞車,沒有停在路肩,停在道路上,
被告有煞車,對方駕駛系爭汽車又起步,前方有1部汽車迴
轉過來,對方將系爭汽車停在道路上,被告才撞到系爭汽車
,當時開車的人不是郭發桂,且停車時要停在路肩。又系爭
汽車的修理費要折舊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汽車資料查詢單、道路交通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估價單、修理照片、汽車險賠款同意
書、統一發票等為證為證。被告對於其與系爭汽車駕駛人於
前揭時、地發生車禍之事實,並不爭執,惟以前揭情詞置辯
。按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
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車禍係被告駕駛汽車撞及前方由訴
外人郭發桂駕駛之系爭汽車乙情,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
100年3月28日鹿警分五字第1000007227號函附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圖、被告及 郭桂發 之談話紀錄表及現場照片可稽。被告
於前揭時、地駕駛汽車,自應遵守上開規定,縱使前方汽車
曾煞車,被告停住以後,仍應與前方汽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
距離,則被告未與前方汽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以致
發生碰撞,自有過失,應負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至
於被告辯稱當時並非訴外人郭發桂駕駛系爭汽車乙情,與上
開車禍資料不符,尚無可取,縱認屬實,亦無礙於被告應負
之責。另訴外人郭發桂係遇突發狀況煞車,而遭後方被告駕
駛之汽車撞上,尚難認其有何過失,故被告辯稱本件車禍對
方亦有過失云云,亦無可採。
四、次查,原告主張系爭汽車因本件車禍支出修理費用修理費用
35,926元,包括工資14,192元、零件15,524元、塗裝6,210
元,已由原告給付被保險人之事實,如前所述為被告所不爭
執。被告雖辯稱修理費用過高云云,惟其並未證明有何過高
情形,所辯尚難採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
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
依上開規定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
舊品,應予折舊)。查系爭汽車係於94年11月出廠,有原告
所提汽車查詢資料可參,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98年12月2日
止,已使用約4年1月,依行政院公布修正之固定資產耐用年
數表所示汽車耐用年數為5年,按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每
年折舊率應有千分之369,系爭汽車損害之材料費用折舊後
為2,385元,與上開工資、塗裝合計22,787元。從而,原告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保險法第53條等規定,請求被告
給付22,78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4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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