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趙家翎
相 對 人  劉昌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柒元,並
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案號:99年度桃簡
字第1215號),業經本院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訴訟費用由相
對人負擔十分之九,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前開民事案卷
核閱無訛,堪信屬實。而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
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書記官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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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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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備註│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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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由聲請人預納,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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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197元(計算式:1,330x9/10=1,1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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