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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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56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楊秀蘭陳銀陳震洲楊造成 、陳秋月、 陳秋梅楊根蘇 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8,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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