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4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497號原告 黃國龍 被告 郭軒豪 上列被告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787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萬6,458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及證據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涉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2787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錢衍蓁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張葵衢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