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2552號具保人 潘嘉琪 被告 王守仁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毀棄損壞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嘉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法院應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
2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已將被告釋放。檢察官起訴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及拘提報告書可參,顯有逃匿之事實,應將原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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