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18號原告辛○○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
己○○複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丑○○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子○○被告寅○○
卯○○訴訟代理人午○○被告辰○○
庚○○訴訟代理人巳○○被告癸○○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住同上被告丙○○住嘉義縣
三二號丁○○住嘉義市壬○○○住嘉義市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5月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民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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