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8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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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3811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志隆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都茂國際有限公司、 楊敏霞 、GREENWAYTECHNOLOGIESCO.即英屬開曼群島商綠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魯發訓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GREENWAYTECHNOLOGIESCO.即英屬開曼群島商綠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多了台灣分公司)。
二、確認附表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
三、提出相對人楊敏霞、魯發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相對人都茂國際有限公司、GREENWAYTECHNOLOGIESCO.即英屬開曼群島商綠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