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3804號聲請人允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宏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成昌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本件係提出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並提出正確理由之
書狀(台端書狀狀面計載陳報狀,請求事項係申請本票裁定,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係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則台端欲適用之程序尚有未明)。
㈡如台端欲聲請支付命令,請具狀將本件撤回(本院將狀附證物發還),並另行具狀向管轄法院聲請。
㈢如台端欲聲請本票裁定,請補正下列事項:
1.聲請費1000元(若以匯票繳費,受款人應記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聲請狀末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3.釋明票號CH428027號本票得行使追索權之依據(該本票到期日為民國107年6月30日)。
4.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