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10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進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
萬陸仟參佰參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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