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456號
原 告 李益州
上列原告對被告 吳進富 提起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30,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
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
繳,並陳報被告地址,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