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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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文寬 律師被告乙○○
丁○○丙○○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月6日下午2時4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