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1435號債權人東方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毅伸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如債務人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
人、是否己清算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決議及法定代理人之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㈣補正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