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47號上訴人即原告展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美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因96年度建字第4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75,3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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