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5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富男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900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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