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6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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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652號
原告 黃振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Brightheat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