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調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調字第30號
原告 黃荐韻
訴訟代理人 謝德謙
被告 周揚惠
原告與被告周揚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及請求被告修繕被告所有房屋,修繕金額約157,099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57,0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060元,扣除原告起訴已繳納4,300元後,尚應補繳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