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秩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重秩字第142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邱俊源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1年9月28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11386383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俊源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1年8月26日14時5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光興公園)。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現場照片共4張。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之行為,應依該條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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