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重秩字第142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邱俊源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1年9月28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11386383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俊源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1年8月26日14時5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光興公園)。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現場照片共4張。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之行為,應依該條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