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901號
原告 吳致憓
被告 張孟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1年10月13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本件承審法官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並需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隔離政策須強制隔離7日,致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紹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