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調字第1130號
聲請人 鄭承洋
相對人 鄭宇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具體主張請求之各項金額、內容為何,經本院先後兩次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最後一次裁定業於民國111年7月26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然原告僅提出書狀就其受傷狀態為說明,迄今仍未補正其請求之各項金額、內容為何,有案件統計資料、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