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1年、3月及3月確定,並經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於民國94年4月22日入監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6年1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6月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7年5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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