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簡字第4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簡字第4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基簡字第41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祥傳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43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曹祥傳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4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曹祥傳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下午2時45分至55分之間,在基隆市○○區○○街00號前,因對 郭麗玉 之行為不滿,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在公眾通行之騎樓,以「幹你娘」、「幹你娘老母雞掰」辱罵郭麗玉,使郭麗玉名譽受損。
二、證據及理由:前揭事實,業據告訴人郭麗玉及證人 洪美秀 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且被告曹祥傳於109年11月13日訊問及109年11月26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57號案件準備程序分別坦承有於前揭時、地辱罵「幹你娘」、「幹你娘老母雞掰」,堪認屬實。又被告於109年11月13日訊問時雖一度否認上開髒話係在辱罵告訴人,然其於109年11月26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57號案件準備程序已坦承當時係與告訴人互罵(109訴357卷頁162),且依案發現場監視錄影截圖,亦可證明被告前往基隆市○○區○○街00號時,係直接上前向告訴人理論,在場之 吳秀娥林玉金 、洪美秀僅居間勸阻或在旁觀看,並未與被告爭執(109基簡1277頁35至73),足認被告辱罵髒話之對象係告訴人無誤,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本院審酌被告因不滿告訴人在基隆市○○區○○街00號前與鄰居爭吵,上前辱罵告訴人,使告訴人感覺難堪,之後於本院訊問時亦未坦承犯行,犯後態度並非良好;惟告訴人於案發當時同有出言謾罵在場之人,故被告之犯罪動機尚非惡劣,且被告辱罵告訴人之內容僅係抽象之髒話,並非具體之人身攻擊,足認因本案犯罪所生之損害尚屬輕微;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渝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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