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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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02號上訴人即原告森淞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人鳳 被上訴人即被告 何松根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402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249,4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莊嘉蕙法官潘曉玫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