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52號上訴人即原告佳倡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精哲 律師
王建元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98年度訴字第1252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簡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