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22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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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2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22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3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乙○○、甲○○於民國98年5月14日偵訊時,均供稱:承認傷害罪等語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