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56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93,977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31,000元/㎡×占用面積2054㎡×權利範圍18/1464=782,877.03元)+(高雄市○○區○○段9345建號建物現值=111,100元)=893,977.03元,小數點四捨五入後為893,9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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